在企业股权转让交易中,“价格是否明显偏低”是税务机关重点核查的核心问题,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。当前,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价格判定法规,但税收实践中,税务机关普遍参照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》(2014年第67号公告,下称“67号公告”)的核心标准,结合《企业所得税法》《税收征管法》相关条款,对“不合理低价”实施纳税调整。这一参照体系已形成“判定情形—正当理由—核定方法”的完整逻辑链,为企业股权转让合规提供了明确指引。
一、“明显偏低”的6类典型判定情形
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,股权转让价格符合以下任一条件,即可能被认定为“明显偏低”,面临税务核查风险:
1. 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(或公允价值)份额
这是最核心的判定标准。若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,即构成“明显偏低”;若被投资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、房屋、未销售房产、知识产权、探矿权等核心资产(通常占总资产20%以上) ,则需以“净资产公允价值”替代账面净资产进行比对——因核心资产的账面价与市场价差异较大,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,确保公允价值的合理性。
2. 低于初始投资成本
申报价格低于企业取得该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(如取得股权时缴纳的印花税、手续费、审计评估费等),即使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增值,也可能被认定为价格异常。例如,企业以1000万元取得某公司30%股权(含50万元相关税费),后以980万元转让该股权,虽未盈利,但因低于1050万元的初始投资总成本,仍可能触发核查。
3. 低于同期同类交易价格
若同一被投资企业在相近时间(通常为6个月内)发生过其他股权转让,且交易条件(如股权比例、企业经营状态、交易背景)基本一致,当前申报价格低于此前交易价格,即构成“明显偏低”。例如,A公司2025年3月以每股5元转让B公司10%股权,同年8月另一股东以每股4元转让同等比例股权,后者价格即可能被判定异常。
4. 低于同行业交易价格
申报价格显著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(如企业规模、盈利水平、行业地位一致)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市场价格。税务机关通常会参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数据库、第三方交易平台数据(如企查查、天眼查的股权交易记录)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价,对比判断价格合理性。
5. 无偿让渡且无合理性
无正当理由的股权无偿转让,如非亲属关系企业间的无偿赠与、无补偿的非政策性股权划转等,直接被认定为“明显偏低”。需注意,即使转让方未取得对价,税务机关仍会按核定价格计算转让所得,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6.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
包括但不限于:通过“阴阳合同”隐瞒真实交易价格(如书面合同价1000万元,实际支付3000万元)、以明显不合理的非货币性资产(如价值虚高的存货、无法变现的债权)抵偿股权对价、通过关联方“过桥交易”压低转让价格等规避纳税的情形。
二、可豁免调整的4类“正当理由”
若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存在“正当理由”,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。结合67号公告及企业所得税特殊政策,主要包括以下4类情形:
1. 国家政策影响导致的被迫低价转让
企业能提供有效文件(如政府部门发布的限产令、环保政策文件、行业整顿通知等),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,生产经营严重受影响(如连续12个月以上亏损、主营业务停滞),不得不低价转让股权。例如,某煤炭企业因“双碳”政策限产,导致被投资的洗煤厂持续亏损,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转让股权,可凭地方发改委的限产文件豁免调整。
2. 亲属或特殊关联关系间的转让
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兄弟姐妹,或承担直接抚养、赡养义务的人员,需提供户口本、结婚证、赡养/抚养协议等身份关系证明。在企业所得税领域,这一逻辑延伸至政策性股权划转,如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109号)规定,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%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,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,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不确认所得,本质即认可此类“关联关系”下的低价合理性。
3. 内部限定性转让
主要包括两类:一是企业员工持有的“不可对外转让”股权(如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“离职需原价转让给公司”),转让价格符合企业章程或政府文件(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管理办法)规定的合理标准;二是企业集团内的股权划转(如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转让股权),且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(股权)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2015年第40号)的条件。
4. 其他合理情形
如企业因破产重整,按法院裁定的法定程序低价转让股权(需提供破产裁定书、重整计划);因偿债急需(如面临银行到期贷款无法偿还)低价处置股权,且能提供债务合同、债权人催收通知等证明;或因被投资企业经营恶化,转让方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,且减值情况经审计机构确认等。
三、价格“明显偏低”后的3种核定方法
若税务机关判定股权转让价格“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”,将依次采用以下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(不得跳序) ,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完整:
1. 净资产核定法(首选方法)
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为基础核定转让收入,具体分两种情况:
• 若被投资企业核心资产占比未超20%,按“核定收入=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×转让股权比例”计算;
• 若核心资产占比超20%,需提供中介机构(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)出具的6个月内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,按“核定收入=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×转让股权比例”计算。例如,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1亿元,核心资产占比30%,评估后净资产公允价值1.5亿元,转让30%股权的核定收入即为4500万元(1.5亿×30%)。
2. 类比法
当净资产核定法不适用(如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为负)时,参照以下价格核定:
• 参照同一被投资企业近期(通常为6个月内)同类股权的转让价格,若此前有股东以每股6元转让10%股权,当前转让价格即按每股6元核定;
• 参照同类行业企业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,如同类制造业企业平均股权转让市盈率为10倍,被投资企业净利润5000万元,30%股权对应的核定收入即为1.5亿元(5000万×10×30%)。
3. 其他合理方法
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,常见方式包括:
• 按被投资企业未来3-5年预测净利润的现值(折现率参考同期国债利率或行业平均收益率)核定;
• 参照上市公司同类业务子公司的市盈率、市净率等指标,结合被投资企业实际情况调整核定;
• 对科技型企业,结合其知识产权价值、研发能力等无形资产因素综合评估。
四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与合规建议
1. 核心政策依据
• 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四十一条: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,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,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;
• 《税收征管法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: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,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。
2. 企业合规建议
• 事前开展风险评估:在重大股权转让(如交易金额超5000万元、涉及核心资产)前,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股权转让定价合理性报告,结合净资产、同行业价格等指标自查价格是否合理;
• 留存充分证明材料:若存在“正当理由”,提前准备政策文件、身份关系证明、交易协议、审计/评估报告等资料,避免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违规;
• 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:对定价存疑的交易,可在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《股权转让定价说明》,争取提前确认,避免后续纳税调整及滞纳金(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.05%)风险。
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判定,是企业所得税征管中“防避税”与“保合规”的关键平衡点。企业需准确把握67号公告的参照标准,结合自身交易场景梳理“定价依据+正当理由+证明材料”的完整逻辑链,既避免因价格异常触发税务风险,也充分利用政策空间维护合法权益,确保股权转让交易的税务合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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